问题一:在申报工会经费时,无法提取出工会经费科目,如何操作?解答:根据《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按月计提,按季缴纳,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纳税人在登录12366电子税务局后,在地税申报——通用申报中,将所属期调整为一个季度。如2018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的工会经费,所属期选择2018.01.01—2018.03.31即可。若无“工会筹备金”鉴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问题二:目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问题三: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故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问题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如何进行迁入迁出?
解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跨区(省辖市、县)迁移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税发[2018]1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县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除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均适用本流程迁入迁出。
(一)迁出程序
1.在办理迁移程序前,需根据单位情况,办结以下事项:
①办理当期各税种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②结清申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多退(免)税(费)款、查(补)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③跨区域经营的,办结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等事项;④存在尚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应当办结违法违章事项。
2.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向国、地税任一方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①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发票领用簿》、已开具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3.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迁入程序
纳税人应携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设备,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问题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解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六: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